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因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诉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川1803民初10979号、(2023)川1803执保10107号,现依法向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
申请事项:确认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并依法驳回原告诉求或将此案移交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撤回对申请人的微信、银行卡等冻结程序。
事实与理由: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自然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申请人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之间的借款协议第十九条约定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本协议引起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选择诉讼方式解决, 由本协议签署地或实际履行地或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或根据级别管辖原则由其上级法院管辖。协议签署地为、实际履行地为北京市海淀区,贷款人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而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所在地址为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均不在以上地址以内。
由上述依据可以看出,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无权对申请人进行立案管辖及执行冻结申请人的微信、银行卡。本案依法应由借款协议中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申请人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管辖,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诉求或将此案移交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受理。
此致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您好!您的问题我们已经转互联网法庭依法处理,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