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资阳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社保为省本级,医保参保地是资阳市本级,家人都在成都生活,均为成都市社保、医保。现家里婴儿生病住院在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出院结算的时候被告知无法使用我(婴儿父亲)的医保个人账户余额支付。同样情况我妻子在四川省人民医院进行产后妇科诊疗,也无法使用本人个人账户余额进行支付。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的通知(川医保发〔2018〕7号)文件已经明确说明:个人账户资金在原支付范围基础上,可扩大用于支付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夫妻双方父母、子女费用。请问这两种情况是什么原因造成?如果想使用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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