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企业——四川蓝光泸州公司在泸州龙马潭区开发蓝光长岛地产项目,合同上承诺本应在2022年5月交房,但因其自身原因屡屡找借口延期交房,并且施工未按照自己的施工进度表来跟进项目,还做些假证据来迷惑业主进行施工。后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以及负责人的牵头下承诺于2023年4月按照合同要求交房,又再一次因企业自身原因无法履约,并且违约金还因企业单方原因而直接缩减,请问何时交房?违约金该如何计算?是企业说了算还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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