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川卫规〔2019〕8号,第七条,第二款“(二)违法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但可能严重危及人民群众健康或公共安全的”
我想咨询一下,医生违反诊疗指南开展诊疗活动,且自身不具备手术资质,给患者实施“胃息肉切除手术”,导致患者休克两次,抢救两次,是否属于本条规定的情形,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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