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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咨询
2023-03-03 11:07:06
已回复

尊敬的农业农村厅领导你好!

《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第九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户籍关系,可以兼顾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通过民主程序进行确认。第十条依照民主程序通过的成员身份确认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载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

根据上述规定加入集体经济组织应提出书面申请,召开村民民主会议讨论,以户籍、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土地为基本生活来源三个条件来充分考虑是否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我是四川XX市XX县XX村的村民,咨询下:因婚户籍迁入后要成为正式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也要提出书面申请、召开村民民主会议讨论村民会议同意、公示后才能正式成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回复时间:2023-03-07 18: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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