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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留言

城建 投诉】成都城投集团公司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3-02-22 19:50 待解释

成都城投集团公司负责人不履行监管职责纵容下属企业违反成都市住房限购政策


2022年8月13日,我们夫妻二人到位于青龙湖公园西侧成都城投公司开发的城投·观澜东著项目看房,售楼部在我们已经申明暂时没有购房资格的情况下,让我们交定金认购该项目11栋1单元1101号房。当我们提出暂时没有购房资格,能不能先交诚意金,有了资格再交定金时,他们说:你们不用担心,没有购房资格定金是可以退的。我们就签署了认购书,并向开发商成都开元锦澜置业有限公司(成都城投的子公司)支付了2万元定金。9月2日,我们因未取得购房资格提出退定金,售楼部让我们写了申请书,但至今仍拒不退款。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成都城投集团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03-01 10:56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事项,成都城投集团高度重视,立即责成下属置地集团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您所反映的问题为成都城投置地集团所属成都开元锦澜置业有限公司负责(承建)的开元观澜东著小区项目工程(以下简称“项目”)。针对您反映退还定金问题,经核实,您于2022年8月13日认购项目11栋1单元1101号房(以下称为“该房屋”),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及《承诺书》并支付定金人民币20000元。
关于您反映无购房资格问题,因开发商并非购房资格审查及认定主体,无相关解释义务,您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前已由本人阅读并签署了《承诺书》,并承诺:“本人在定购开元观澜东著小区商品住房,缴纳购房定金前,已知悉并考虑过相关限购限贷政策因素对本人可能产生的影响,确认本人具有购买本项目商品住房的资格、能够获得购房贷款”。
您提出退房申请,经核实,您本应按照认购协议第四条约定,应于支付定金之日起7日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以下简称“买卖合同”),但经项目销售人员多次通知提醒,您至今仍未履行义务签订买卖合同,已超过认购协议约定的签约期限197天,按照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第五条约定:“认购人未在本商品房认购书第四条第2款约定的期限内与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视为认购人自动放弃认购权利,则出卖人无需通知或催告,自签约期届满之日起,认购人已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出卖人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售给第三方”,因此您支付的20000元定金不予退还。
以上情况于2023年2月26日与您联系并告知。

 

作者评价:不满意评价时间:2023-03-10 19:31

我对你们的答复很不满意。你们根据城投公司的说辞作出这样的答复,根本没有搞清楚我投诉的核心问题。
问题的关键不是开发商应不应该退还定金,而是开发商应不应该收取购房定金,这两个问题是不同的。应不应该退还定金,这涉及到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最终要根据民法的规定来裁定。但是,在中央明确提出“房住不炒”,成都市出台住房限购政策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商让无购房资格的购房者签订认购合同并收取购房定金,这并不是一个单纯的民事法律问题,而是涉及到成都城投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作为应当带头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成都市住房限购政策的国有企业,却故意违反住房限购政策的问题。城投公司提供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理由如下:
成都市出台了住房限购政策,购房者是否具有购房资格,审核机关固然是政府相关部门,房地产开发商没有权力对购房者是否具有购房资格进行审核,但开发商有义务告知购房者购买限购区域内的商品房应当具有购房资格,在购房者签订住房认购协议、缴纳定金、签订购房合同之前,应当确认购房者具有购房资格。这可以从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2022年5月12日发布的《成都市龙泉驿区观澜东著人才公寓项目剩余房源销售公告》得到证实。
请先不要反驳我说人才购房与普通购房者购房不同,让我给你们仔细分析。
1.“人才”和普通购房者在成都市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都要符合住房限购政策,要么是在成都市无住房,要么是已有住房不超出规定套数。
2.从《成都市龙泉驿区观澜东著人才公寓项目剩余房源销售公告》可以看出,人才购买观澜东著项目住房的流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①携带购房资格证明材料到观澜东著项目营销中心进行提交和初审;②初审通过后在人才安居服务网登记报名;③对购房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机关应该是政府部门);④对审核通过的购房人名单进行公示;⑤选房、公示选房结果;⑥签订商品房认购书;⑦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这几个环节中,除了个别环节比如在人才安居服务网登记报名只适用于“人才”,公示购房人名单、公示选房结果等环节只适用于人才购房及所谓的“三倍熔断”项目之外,其他环节都应该适用于普通购房者。也就是说开发商并不是不管购房者有没有购房资格,都可以让其签订认购书和购房合同,而是有配合政府部门对购房者是否具有购房资格进行初审的义务。
3.是否具有购房资格是政府部门最终审核,开发商确实没有权力进行审核,是否意味着开发商没有义务配合政府部门执行限购政策呢?如果按照开发商的说法和你们的答复的逻辑,是不是开发商不管购房者是否具有购房资格,都可以让购房者签订认购协议、收取购房者定金?至于购房者今后能否实际买得到房子、能否取得房产证,都是购房者的事,与开发商没有任何关系,开发商只管推销房子、收钱?你们作为党政机关,如果确实是这样认为的,那就等于说开发商没有义务执行成都市政府的限购政策,政府的限购政策对于城投这样的企业无效。开发商诱导没有购房资格购房者签订认购协议并收取定金,明明就是给购房者“挖坑”,你们认为开发商的做法一点没有错,是不是?
请给我们一个明确答复:成都城投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是不是没有义务执行成都市政府的住房限购政策?党委政府监管部门究竟管不管国有企业违反住房限购政策的事?
我们再次请求监管部门对成都城投集团下属公司违反住房限购政策的行为进行查处,对相关负责人在执行中央决策部署时打折扣甚至阳奉阴违的行为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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