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你好! 在成都先后以企业职工身份和灵活就业身份参保,深圳以企业职工身份参保,现拟将深圳职工社保转入成都合并,参保期间有同一时间段重复缴费,按成人社发2016(211)文的要求,个人可以选择同一时间段的多重缴费进行合并,重新计算其缴费基数,但12333与社保窗口工作人员回复不同,社保窗口工作人员说培训时对同一时间段多重缴费只能清退。现咨询下述问题: 1.同一时间段的多重缴费是不是按文件规定可以合并计算,重新计算其缴费基数? 2.同一时间段的企业职工社保和灵活就业社保也应该可合并计算,包括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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