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疫情期间,我施工单位积极推动复工复产,组织大量人力物力保证工程建设项目进度,同年国家人社局出台(2020年11号文),为缓解企业困难,阶段性减免或减半征收社保费,目前结算阶段,业主提出按合同约定“国家政策性文件调整”予以扣减结算费用,我施工单位认为社保减免属于国家对企业在疫情期间积极回复经济,积极复工复产的扶持政策,而不属于正常经济秩序下的调整规费费率文件,不应在结算中扣减。请社保局对该文件进行解读,是否应在工程结算中予以扣减。
答:尊敬的网民朋友,您好。您在问政四川的留言已收悉。我厅养老保险处工作人员已就您咨询的事宜通过电话向您做了政策解释。感谢您对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支持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