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1日,10点49分,19960114110来电说是安谷派出所的要我提供具体住址,因是私人号码,拒绝提供。然后12点43分0833-5830421来电,又说是乐山夹江黄土镇派出所的,又要我提供具体住址。因无法核实真实性,且个人住址属于我个人隐私,我表示拒绝提供。询问工作人员警号,回复是辅警,且该工作人员表示可以拒绝提供,因此我表示拒绝提供,该工作人员直接威胁我以后有户籍问题不要找他们,还要把我标注为“查无此人”。后来又有人给我爸打电话,让我爸亲自去说明问题。我想请问:1. 要求提供个人详细居住地址有无文件规定必须提供?2. 派出所给群众打电话办业务能用手机号?正规派出所电话一般都会显示是派出所电话,以上号码均无显示。 3. 拒绝提供具体地址就等于查无此人吗?就可以标注为查无此人?标注为查无此人对我工作生活有没有影响?4. 拒绝提供就等于以后不能找派出所办业务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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