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纸厂被吊销后还能继续投资开办新的造纸厂吗
A造纸厂于2009年2月10日被吊销。
1. 在被吊销后,A造纸厂还能以造纸厂A的名义和其他造纸厂投资创办新的造纸厂吗?
2. 还能以A造纸厂的名义与其他个人或集体签订租赁合同吗?
3.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收到的诸如环保、自然资源的行政处罚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或者其他平台上公示吗?
依申请公开这些行政处罚决定书,会不会涉及个人隐私及可能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网友:
您好!
关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是否可以开展经营活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四)项之规定,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以及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三款“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相关规定,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清算。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清算结束后,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关于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问题。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七条及第十条的相关规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受到的行政处罚信息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其他系统公示。
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开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以及三十二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将依法决定是否公开有关信息。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