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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关于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辞职违约金问题
2022-04-22 21:44:53
已回复

尊敬的领导,现就本人在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辞职违约金事宜投诉如下:

      1.我于2019年7月硕士研究生毕业至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成为一名参编(非编制)医务人员,2021年5月向医院正式提出辞职申请,初始我个人被告知需要缴纳50000元的违约金,需要说明的是,我在医院工作的22个月时间里,未曾占用医院任何编制名额,院方亦未对我个人进行过任何专项培训及外出进修学习,工作中我个人未出现过任何医疗纠纷及失误;在与院方签署的劳动合同中有着所谓的12个月试用期,试用期期间院方仅发放最基本的工资。基于对院方高额违约金的不理解,辞职过程中我先后多次与院方相关负责人进行沟通,均被告知需缴纳违约金后才能办理相关离职手续,期间,曾有院方相关负责人告知我医院2021年6月后新进职工未再涉及违约金事宜,让我书写一份减免违约金申请书,最终我个人为了尽快办理离职手续,不得已向医院缴纳合计88916.67元(违约金40416.67元+退回安家费48500元)后才顺利办理了辞职手续。

       2.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第二十二条,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第二十五条,违约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规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承担违约金。按照上述相关法律规定,我在职期间医院并未对我个人进行任何专项培训及学习,我认为院方与我签署的劳动合同存在不合法之处。

     3.存在问题:1)如果院方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适用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但我个人在医院工作期间为医院无编临时人员,并未拥有事业编制,医院要求我支付的违约金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2)院方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先后存在5万、3万及未涉及任何违约金的现象,这些先后不同的违约金数目的具体依据是什么,来源是什么,是否符合相关国家规定,医院是否存在过度、乱象收取违约金行为?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
回复时间:2022-04-25 16: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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