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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土地承包合同的有效性是法官可以随意否定的
liao195861
2021-12-24 15:5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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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绵阳市三台县石安镇长河村4社(原富裕村5社)村民,我夫妻两人在1997年家庭承包责任制实施中依法承包的案涉承包农田在合同(1997至2027)有效期内,三台县石安镇人民政府在未与我家协商签字同意及相关机构批准的情况下,以“场镇建设用地先建后批”为由,于2009年初征收并批准石安镇蓝精灵幼儿园占用石安镇文化站后面包括我家的0·75亩承包农田在内的地名为中窑田新建教学用房,并与富裕村村委签订《土地补偿协议书》并且这个协议书当时在石安镇国土所均已进行备案存档。

     因为我家孩子在1997年第一轮承包集体土地时漏划承包地,经多次请求,在2014年8月的金土地工程中村社才给我家孩子划分了一个人的承包土地,与1997年我家已承包案涉土地及被征收占用没有任何关联性。而且我夫妻两人此次并没有因为案涉土地被征收占用而重新划分土地。我家三个人现在只有孩子一个人的承包土地,生活异常艰难。 

       我家在2003年外出经商期间,将案涉土地的经营权通过书面申请时任社长(发包人)涂*文短期流转安排廖*志、杜*顺两家耕种。对于蓝精灵幼儿园占用我家承包农田中窑田的客观事实,我家所在发包方社的村民及现任社长和时任社长(发包及经营权流转经办人)作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集体组织都作出了肯定的证明,而且我家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案涉土地的承包合同,在承包期内未发生变动和调整,我家也从未自动放弃过承包经营权,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受国家法律保护,是谁都无权否定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证据。

      因我家未依法获得征地补偿或者重新划分承包地,2019年10月我向三台县自然资源局举报石安镇蓝精灵幼儿园违法占用我家承包农田的行为,之后三台县自然资源局没有对我家案涉土地是否被征收和占用进行彻查及作出书面认定,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履行举报事项处理答复职责。而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未查明事实真相和取得合法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居然以我家案涉土地承包合同四至不清不能确定是否被占用及《征用土地协议书》中没有我的名字为由,居然认定我家与案涉土地无关,而作出驳回我的复议申请的复议决定。

     2020年9月28日我被逼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在(2020)川0703行初141号案件庭审最后陈诉时说到“我家三个人,现在只有一个人的承包土地,而且是在我社2014年金土地工程中因为我家孩子以前未划分承包地而划分到的一个人承包地。”之后一审法院居然以此为由,无中生有、歪曲事实,以此认定我家在2014年重新划分了2009年被镇政府征收占用的土地,而行政裁定案涉土地与我家无关、我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作出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书》。2021年1月6日我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可是其仍然不顾事实真相,不仅认定我家在2014年已重新划分被征收占用承包地,而且还将被三台县自然资源局已认定违法、无效的(蓝精灵幼儿园无权征地)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的《征用土地协议书》作为认定事实的合法有效证据,不顾该协议书错列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的违法行为,随意否定我家案涉土地承包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及村民和发包社长的合法有效证明力,在缺乏我和我妻子重新划分到被征收占用承包地及我家案涉土地承包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有效法律事实证据和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复及备案等有效规范性文件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断然作出(2021)川07行终24号上诉案件的行政裁定:维持原裁定。其裁定行为明显违反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及土地管理法的明文规定。2021年6月我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7行终24号裁定,作出公平公正判决。省高院仍然在没有查明事实真相、在没有合法有效性证据的支持下,居然认同二审法院的与案件毫无关联性、合法性、有效性的认定事实的依据,作出我家与案涉土地无关的认定,而驳回我的再审申请。

      法院的法官应该十分清楚和明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人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不得收回承包地”等条款的明文规定,无论是土地管理职能部门,还是人民法院,乃至村社干部、村民,都无权否定我家的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的合法性及有效性。所以三级法院以我家在2014年金土地工程中划分到我儿子一个人的承包地而否定我家案涉土地承包合同的合法性及有效性,是明显错误的。并且2014年我家补分一个人承包地,与2009年镇政府征收占用我家案涉土地时隔5年之久,完全是两个不同性质的事件,根本没有关联性。并且法院认定我家案涉土地在2014年重新划分到承包地的说法,没有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支持。而且以非法无效的《征用土地协议书》作为证据,其没有合法性及有效性,不具有任何证明力,也严重违反了证据的合法性及有效性原则。虽然该协议中未载明我家名字,但是并不能证明我家案涉土地就没有被征收占用,查明事实真相,取得合法有效证据是法院职责所在。所以法院在缺乏我夫妻案涉土地仍然存在或者已经重新划分承包地的事实证据、以及我家案涉土地承包合同已经变更或者终止的法律证据的情况下,以此认定我家与案涉土地没有利害关系、对我的举报事项行政机关处不处理、答不答复与我无关的裁定行为,明显不符合事实真相和法律规定,随意否定我家案涉土地承包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违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判案原则,人为制造了该案件不公正的裁定。这起冤案导致我家案涉土地被非法征收占用无法得到认定,在法制的今天让我们的承包土地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三台县网络新闻发言人
回复时间:2021-12-29 10:35:23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中共三台县石安镇委员会
回复时间:2022-01-12 13:5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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