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宜宾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新考入主城区事业单位,本人此前已有多年工作经验,被告知试用期为一年。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十三条规定,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 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 ,试用期为12个月。
根据《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 川办发(2002)40号,第二十二条规,受聘人员为再次参加工作的,试用为3个月。
以上条例和办法规定非初次就业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
请问为什么人社局告知试用期为一年呢?(人社局已认定本人此前有连续工龄,并非初次就业);如宜宾市有相关文件规定试用期为一年,本市的规定能否与上级(四川省、国务院)文件规定相冲突呢?最终试用期的规定究竟应当以哪一个文件规定为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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