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 成都 » 邛崃市 » 邛崃竹溪湖景区违法开展钓鱼船服务
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微信
 

旅游 投诉】邛崃竹溪湖景区违法开展钓鱼船服务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woshisunzhongs  2021-10-07 15:17 已回复

行政投诉书(文化旅游部门)

被投诉人:邛崃竹溪湖生态旅游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邛崃市临邛镇西郊柏树水库,法定代表人唐伟。

投诉内容:邛崃竹溪湖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在邛崃市竹溪湖水库开展电动钓鱼船服务时没有为承租人(即游客)配备救生衣等安全保障措施造成事故隐患,属于违反《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规定,应当予以查处。

投诉处理机关: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

投诉请求:1.对邛崃竹溪湖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在邛崃市竹溪湖水库开展电动钓鱼船服务是否办理许可审批手续进行核查。

2.对邛崃竹溪湖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在邛崃市竹溪湖水库开展电动钓鱼船服务中所提供的电动钓鱼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是否经过旅游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检验合格进行核查。

3.督促邛崃竹溪湖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在邛崃市竹溪湖水库开展电动钓鱼船服务为使用电动钓鱼船的游客配备救生衣等安全设备。

4.将邛崃竹溪湖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在邛崃市竹溪湖水库开展电动钓鱼船服务中没有为游客配备救生衣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且在权威媒体进行公布。

事实与理由:被投诉人系邛崃市竹溪湖景区管理方。2021年10月1日,我前往邛崃市竹溪湖景区游玩,在竹溪湖水上划船时发现有4~5艘电动钓鱼船在湖上游曳,这些电动钓鱼船可以乘坐1~2人,驾驶人为游客,由电力驱动,并且所有的电动钓鱼船游客均未配备救生衣。出于好奇,我询问了其中2艘钓鱼船游客并且录像,游客告知我这些电动钓鱼船是向景区租赁的,价格是300元/天,随便玩,主要用来钓鱼,可以钓一天。当我询问景区是否配备救生衣时,游客均表示否认。

根据《四川省旅游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旅游经营者组织登山、漂流、狩猎、探险或者经营蹦极跳、过山车、旱地雪橇等涉及人身安全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故,请旅游主管部门核查被投诉人开展电动钓鱼船服务是否办理了相关的行政许可审批手续。

根据《四川省旅游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安全事故和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按照规范要求消除旅游安全隐患,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旅游经营者提供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的,需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的程序检测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故,请旅游主管部门对被投诉人开展电动钓鱼船服务中所提供的电动钓鱼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是否经过旅游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检验合格进行核查。

根据《漂流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漂流旅游的企业应保证所提供的漂流旅游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在漂流旅游活动中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要求;在码头、漂流工具上应放置足够的救生设备;组织旅游者乘坐漂流工具时,应要求旅游者穿救生衣或使用其他救生装备”,被投诉人提供的电动钓鱼船服务由游客亲自驾驶,可以乘坐1~2人,其危险程度与漂流无异,故应当为游客配备救生衣,请旅游局督促被投诉人完成整改。

根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整治负责,对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治或者确有现实危险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安全”,被投诉人对于其开展的电动钓鱼船服务负有采取安全措施杜绝事故隐患的义务,但是被投诉人没有为电动钓鱼船游客配备救生衣违反了该款规定。

根据《旅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被投诉人开展调动钓鱼船服务时没有为游客配备救生衣属于违反《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及旅游相关法律,对其危险行为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并且在适当的权威媒体上进行公布。

还有两个视频反映了具体情况,因为不方便上传所以我保存到了百度网盘,领导可以登录http://swpu.ys168.com下载视频文件。

我拍摄的两艘没有配备救生衣的电动钓鱼船图片如下

image.png

image.png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邛崃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10-12 10:05

来信人:
您好!感谢您的来信。您所反映的问题,经邛崃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一是“对邛崃竹溪湖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在邛崃市竹溪湖水库开展电动钓鱼船服务是否办理许可审批手续进行核查。”我局不具有办理电动钓鱼船服务许可审批手续职权,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核实,该公司开展的电动钓鱼船服务属于目录外游乐设施设备,不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许可审批项目范围内。二是“对邛崃竹溪湖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在邛崃市竹溪湖水库开展电动钓鱼船服务中所提供的电动钓鱼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是否经过旅游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检验合格进行核查。”电动钓鱼船的强制性标准及合格检验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经核实,该公司在邛崃市竹溪湖水库开展电动钓鱼船服务中所使用的电动钓鱼船系宁波海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制造,根据该钓鱼船使用手册得知,该船只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且该船只已经过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的合格检验。三是“督促邛崃竹溪湖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在邛崃市竹溪湖水库开展电动钓鱼船服务为使用电动钓鱼船的游客配备救生衣等安全设备。”经查,该公司自2020年6月起,开始向游客提供使用电动钓鱼船服务,并按规定向游客配备救生设备,劝导游客按要求穿戴救生衣、安全游玩。并且,提供电动钓鱼船使用的公司(DUO竹溪湖路亚钓场)在游客使用电动钓鱼船前,已与游客签订了《路亚船钓运动风险告知书》。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督促景区提示使用电动钓鱼船的游客规范佩戴各种救生设备。四是“将邛崃竹溪湖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在邛崃市竹溪湖水库开展电动钓鱼船服务中没有为游客配备救生衣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且在权威媒体进行公布。”我局将持续督促竹溪湖景区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向使用电动钓鱼船的游客配备救生衣并加大监管力度。若在以后的日常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有相应的违法行为,将联合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严厉查处。
下一步,我局将联合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水务、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对竹溪湖景区提供的水上娱乐游乐服务进行联合执法监督检查,持续排查整改旅游景区安全隐患,严防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督促旅游景区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及要求,树立安全提示牌、播放温馨提示录音等方式,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以保证游客的人身安全。
以上情况已于2021年10月11日16时,与您联系,您表示知晓。

同领域留言更多>>

同类别留言更多>>

问政四川所有文字、图像、视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转载事宜请联系四川日报全媒体 联系电话:028-86968654

蜀ICP备12028253号-2川公网安备5101040200007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1120170001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12377

四川省互联网不良与违法信息举报中心:028-962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