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回家,家里拆迁了,法院把房子判给公婆作抚养费了,判决书上房屋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女方抵了法院给孩子的抚养费之后还有剩余的钱,我就想问当初执行夲人去坐牢去了。现在回来沒有安置费吗?沒有过度费吗?既然安置房都有,为啥没过渡费!现在回来不得解决住房问题吗?政府以没房为由不给过度费合理吗?不该和其他公民一样享受正常安置!
网民朋友:
您好!您反映“服刑人员刑满回家安置”留言收悉,经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经核实,法院民事裁定书将被执行人财产在征地拆迁前判给公婆作抚养费了,征地时该户便属于有户籍无资产户。如果该社属于统征社,按政策可以享受相应的补偿安置。
您反映“当初执行人坐牢了,现回来是否有安置费、过渡费”等相关问题,结合已分得了安置房情况,说明其所在社属于统征社,只有所在农业集体社土地被统征时无资产的人员按统征政策才能享受房屋安置(说明被执行人坐牢去了,但按统征政策政府已作了安置),所以不存在没有安置的问题;至于没有过渡费的问题,由于资产在征地前被执行,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补偿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自行处置房屋的,由征地单位支付过渡费。”据您描述的房屋已被法院在征地前民事裁定执行,则执行本人属于无房屋资产人员,因此提出的支付过渡费要求与该文件精神相冲突。
另外,由于该社属于统征社,您可以在区社保局(政务大厅一楼)查询该社统征时养老保险是否已按规定进行了缴纳,如果本人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因坐牢期间未能到区就业局进行领取的,我单位将协调区就业局,按照规定标准,对符合领取失业金的月数进行补发。
如您仍有疑问或有不清楚的地方,可咨询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纳溪区分局征收股,电话:0830-4281069。
感谢您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