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2005年5月至2019年12月就职于四川太星药业,于2019年12月底从太星离职,公司拖欠20218年6月-2019年12月工资及2018年、2019年养老保险费用 ,共计7.2万余元未发放。
期间,曾多次向太星公司讨要工资,公司于2020年1月份银行转账支付3000元、2021年1月份银行转账支付1000元。
2021年4月,再次找太星公司讨要剩拖欠的剩余工资,公司以无钱为由未予解决。我方要求太星公司出具书面欠条,太星公司予以拒绝。
由于本人上有年迈老人,下有年幼小孩要赡养,迫切需要追回拖欠的剩余6.8万余元工资,现请求政府部门给予援助,追讨回劳动所得。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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