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视高工业园区驴夫实业有限公司的员工共计50人左右,由于工厂异地搬迁,我们向厂里要求经济补偿,厂里多次商量无果,也求助了当地管理部门,目前还是没有结果,望有关领导能帮帮我们
我局工作人员会同视高街道办工作人员对该公司及相关员工进行调查。在调查中了解到该公司因为拆迁原因,公司将搬迁至视高街道兴盛工业园区和新津区进行生产经营,在搬迁动员过程中部分员工认为企业搬迁将造成上下班路程产生变化,不愿意上班。要求公司进行补偿。经协商,企业同意不愿意到新津厂区工作的,可优先留在视高街道兴盛园区的厂区继续工作。企业同一区域的搬迁,并不属于法律上“对劳动合同履行构成重大实质性变更”。公司也不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情形,因此劳动者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