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或者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员,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同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唱票过程中,您们也派人全程现场监督了,唱票并没有记录那些投票人是赞成或者那些是反对,更没有记录每一票所有房屋面积?请问这个结论(大会结果公告)你们是怎么计算得到的总面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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