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4日的交通事故。
新闻报道:
华西都市报讯(记者 王伟 实习生 周茜) 8月14日20时15分,彭州市濛阳镇九高路双林村5组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致一死三伤。第二天上午10点,41岁的濛阳镇天王村支部书记景永,前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记者了解到,不少车祸现场的村民证实景永满身酒气,怀疑他是酒后驾驶(华西都市报曾报道)。
前日,记者从彭州市公安局获悉,车祸肇事司机景永目前已被刑拘,交警部门仍在对案情进行调查中,对于景永本人是否酒驾,交警部门正在进行技术鉴定,预计下周才能有具体的鉴定结果。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现将拟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如下: 2013年08月14日20时15分许,景永驾驶小型轿车沿汉彭路由彭州市浓阳镇方为往天彭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汉彭路(九高路)速阳镇双林村五组路收时与同方向杨某书、杨某平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车辆受损,杨某书当场死亡,杨某平受伤,后景永离开事故现场。2013年08月5日上午景永主动到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预防中队投案自首。彭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4)彭州刑初宇第14号刑事判决书,裁决:景永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去》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景永进行处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