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1年1月7日20:10左右酒后驾驶司机(酒后驾驶机动车本属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驾驶机动车在信业小区外将正常行驶的电动摩托车追尾撞倒后逃逸,发生事故后,不在第一时间抢救伤员逃逸,伤员站起身又被电动车撞倒并使伤员造成二次伤害。发生事故后,肇事司机找人顶替。第二天肇事司机家属急忙通知说交警队去取车需要伤者一同前往,伤者考虑到每天要接送学生读书没有交通工具不方便,便同意了去取(电动摩托车),但去了要求先签字,当时说签了字就可以取走自己的车,于是就签了。当时签字时现场并没有交警队任何人员说明双方签字内容、情况、事项是否属实、受害人是否同意解除事故责任认定,同时在不断的催促搞快点。酒驾、逃逸、找人顶替是1月7日晚在五通桥区人民医院交警大队人员所说,1月8日在交警大队肇事司机本人也口头与签字承认。事后本人几次去交警队想索要事故责任认定书,但交警队人员说不是解决好了吗。作为执法部门理应当面告知事故双方责任权责、事故性质、相关情况等内容相反是隐瞒事故相关内容侵害无法律意识人群。作为受害者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谢谢。
2021年4月12日,反映人已到五通桥区交通警察大队领取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21年4月21日,经交通警察大队协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