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我是自贡市贡井区成佳镇高兴村一组村民(现为郑家观村)2017年 我们村失地农民一次性赔偿15年社保,但因我以个人名义购买社保15年,征地时刚好开始领取退休金,没有享受到这个政策,导致退休金只有900多一个月,想咨询一下领导,我们这种没有能赔付15年社保的村民,国家政策上有没有其他的补偿,请求能提供相关文件,感谢。
网友:
您好!您在四川日报“问政四川”留言板向区委书记留言咨询“关于农村占地赔付社保问题”的问题已收悉。现由自贡市贡井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如下:
我局高度重视,及时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开展调查核实。经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平台”中查询,您在2002年1月-2016年12月期间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纳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于2017年2月向我局申请办理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2017年3月开始领取企业职工养老待遇(2017年3月已补发2017年1-2月待遇)。
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号)文件第三条第十项“参保人员只能享受一份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不得重复参保。”的规定,您在2017年申请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参保手续时已经处于参保且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状态,不符合被征地农民参保代缴条件。
2021年6月8日,我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向您详细做了相关政策宣传解释,您对我们的答复表示理解。
感谢您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