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东坡区永寿镇永德村因为修建南环线,导致我家一户拆迁现在本生产队只有我一户拆迁对象,社保名额本生产队有三个,如果按照生产队共同决议,每户家庭都会偏向利己原则,而违背了社保指标分配最初的本心及原则,就是通过补偿征地多的人的损失,减少拆迁导致后续生活经济压力。现实情况是我们怼集体土地所得拆迁款是全队平分,不存在谁损失大的情况,只有房屋被征用才是损失最大的,我们多次向领导反映却只给我们讲政策,信访办也说分配只能由村民决定,我想请问领导,难道村民大会可以脱离政策法规以外,不以国家分配原则进行分配吗,信访办没有深入了解就敷衍答复,回答我说拆迁没有影响我今后生活,我有通话录音为证。希望领导能够及时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