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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关于派出所出具 “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参照
2019-10-15 17:39:50
已回复

尊敬的公安厅领导,

因办理工作签证需要,我于今年6月,向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无犯罪记录证明”。(我本人因工作原因,无法回国,遂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办理委托书》遵照法律,委托我的母亲为我代为办理)在经过派出所民警查询公安系统信息后,告知我的母亲:本人因在未满18周岁前,有过数条 “案底”(我本人至今未受到任何人民法院的任何刑事判决,所以我称其为 “案底”),据此无法办理。

目前我存在以下三点疑问,想向公安厅领导咨询: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开网 查询,截止2019年10月15日,未查询到本人名下任何民事刑事生效判决。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此外,根据广东省公安厅在今年年初下发的《关于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规定》中的以下内容,也有对以上法律条款的体现:“公安派出所以人民法院通报的犯罪人员生效法律文书作为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依据。除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文书确认有罪,其他人员均为无犯罪记录人员。

综上,虽然第二条是广东省地方的规定,但是确实也准确的体现了国家这条法律之规定的内容。那么是否可以判定我为无罪,可以依法为我出具 “无犯罪记录证明” 呢?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查询时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此外,广东省在今年年初下发的《关于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规定》中也有解释并规定:以上情况 “应当将其列为封存记录,并向申请人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综上,我本人绝不是想依仗国家法律来为自己未成年犯的错进行开脱。但国家在法律上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关怀以及再融入社会的帮助及理解,在《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条款中也多次有体现。

三,在我今年10月第二次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时,由于我本人依照以上法律向派出所民警解释后,派出所民警表示:“他们拿不准,需要层层上报给上级领导,由派出所到县局再到市局,甚至需要到公安厅去征求是否出具该证明的意见。” 这样大大的降低了办事的效率,我想在此请问,我省公安厅是否也有意向推出类似于其他省份的《关于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规定》,以作为基层派出所在办理该证明时的参照意见,规范并完善办理流程的同时,提高办理效率呢?


感谢您的辛勤工作,为建设更好的国家和社会作出的努力和贡献。

以上,谢谢。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四川省公安厅信访处
回复时间:2019-11-08 11: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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