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陈书记:
我于2010年在楼盘“江岸丽苑”(盐亭老食品站)预购一套房(那时开发商还在打基础),开发商和我签订了一份购房意向书(也应该叫合同吧)名字叫《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我当时应开发商的要求交了6万元,约定建筑面积为 88.17平米套内为79.17平米。而开发商在2012年底终于完工。结果我订房的整单元中,每套房建筑面积都变为108.2平米(套内约为90平米),(其他单元的面积都未变),并且开发商在其变更面积的整个过程中并未通知我。我的问题是:1,它超过了我的购买能力,在变更面积时也未通知我。2,超出我预定面积约20平米,这超出的20平米我只给预定时价格的三分之一或一半 合适吗? 3,在预定时说好了可以搞按揭,而现在2013年5月了开发商却还未联系好银行。不知要等到猴年马月。我该怎么办?
何涛同志:
你好。
现将你投诉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查,“江岸丽苑”楼盘于2012年9月25日在盐亭县房产管理所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盐)房预售证第12014号】。
你与开发商于2010年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是在开发商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签订,开发商在此次房屋预售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 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收取认购人6万元订金;2.在变更房屋面积过程中未向认购人说明情况,其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发生变化的,房地产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之规定;3.在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7日之内未通知买受人签订正式合同。
由于你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是在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签订的,你可要求开发商退还6万元订金。房屋面积误差部分的房价款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不具备法定购房合同约束力,属民事行为,双方可自行协商或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房屋超出面积的房价款。你与开发企业达成协议后,应更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经过网签后到县房产管理所备案,切实维护你自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