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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咨询】苍溪县乡镇邮递员劳动保障的问题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山海异人  2010-08-30 17:31 已回复

罗书记:您好!
百忙之中打扰您!我们是苍溪县境内1959年-1976年期间,根据国家各级部门的政策及法律法规而成立的公社邮电所,相继聘用的乡镇邮递员。现还健在并工作的全县还有约26名,根据当时的法规属于当地政府和苍溪县邮局双重管理,但就是这种双重管理,导致邮政局认为我们应该是政府的“八大员”是政府的聘用人员,而政府又认为我们应该是邮政系统人员、是在为邮政局工作。目前这批人都已工作40年左右,长期以来我们为党在农村的各项报刊普发工作、政策法规的宣传默默奉献着自己的青春和汗水,在没有任何福利待遇情况下,为党和政府在农村、山区的科学技术推广和经济发展做出了不为人知的贡献。但一直以来处于政府和邮局夹缝之中,处于政府和邮局都不对其负责的无组织状态,长期得不到应有的工作报酬和福利待遇。而且这批人现在都基本上到了退休年龄、其养老、待遇等相关福利问题非常突出的表现出来。期间有些个别同志已经多次向相关主管部门及邮局反映过此类问题,均如石牛如海、杳无音信。
2010年5月19日苍溪部分乡邮递员代表到四川省邮政公司上访,省邮政公司承认乡邮员是有历史遗留的问题,且没有处理好,也承认有川内很多县在已经由政府牵头解决(省邮政公司人力资源部何部长讲话实况录音)及省邮政公司回复函。但用非常明确的文字回复:“乡邮递员是政府的聘用人员”(详细见回复函复印件)。
因此根据目前的情况,苍溪县境内健在并在岗工作的26名同志现联名提交我们问题的反映函、并提出我们的几点诉求,请尽快落实处理我们的待遇及养老等相关问题,并给予解决问题的大致时间表。
1、 请尽快落实我们归口问题。究竟是邮局负责还是政府负责?尽快解决我们的
劳动关系,并为我们办理职工应该享有的各种社会保险,并给我们的回复。
2、 若认为在现有的行政体系内无法解决,请给我们明确的回复。
以便我们继续寻求解决方法。

附1、苍溪县全体健在邮递员签名: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星期一

网友回复

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0-09-10 09:53

网友:
你好!
你在人民网地方领导频道给我市市委书记罗强留言,反映苍溪县乡镇邮递员劳动保障的问题。看到你的留言后,我办十分重视,立即要求苍溪县进行调查回复。现将苍溪县委的调查回复转复如下:

“山海异人”同志:
你好!县委高度重视,责成县邮政局及时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由于历史及体制改革,农村邮政通信经历过三种形式:公社邮递员、乡办邮政、委代办。公社邮递员于上世纪60年代初期产生,其收入分配由当初的“义务投递”,发展到由所在社(生产队)评工分,县邮电局按每个投递日给予1-3角的“民办公助”补助,之后由邮电局根据投递量等来计发酬金。1984年,省邮电管理局《公社邮递员使用管理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公社邮递员是邮电企业委托公社代办农村投递和邮政业务的人员,不是邮电企业的正式职工,是公社社员,社来社去。”
1984年,乡政府不再保留公社“八大员”,但公社投递员的遗留问题当时并未解决。为保证农村邮政通信工作的正常开展,原大部分公社投递员继续从事农村邮政通信工作。其中,部分投递员与邮电企业签订代办协议,即委代办人员;另一部分投递员经邮政企业与当地政府协调,由邮政企业委托当地乡镇政府代办邮政业务,再由乡镇政府与其签订合同或协议,属乡镇政府聘用的员工。
上世纪90年代,委托当地乡镇政府代办邮政业务已不能满足群众的通信需求,大多数乡镇已改为由邮政企业直接委托个人代办邮政业务,邮政企业与委代办人员签订《邮政业务代办合同》。
综上所述,邮政委代办人员是邮电企业委托投递和办理邮政业务的人员,非该企业的正式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规定:邮政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办邮政业务时,应当协商一致,并签订代办合同。县邮政局与邮政代办员签订的《邮政业务代办合同》,既符合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关于委托代理合同的法律规定,又符合《邮政法》的规定。从法律关系上讲,邮政代办员与邮政企业是平等互利的业务委托代理关系,邮政代办员属于经济合同范畴的委托代理关系,而非劳动关系,邮政代办员不属于邮政企业的职工。

广元市书记市长信箱办公室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0-10-01 11:51

网友:
你好!
你在人民网地方领导频道给我市市委书记罗强留言,反映苍溪县乡镇邮递员劳动保障的问题。看到你的留言后,我办十分重视,立即要求苍溪县进行调查回复。现将苍溪县委的调查回复转复如下:

“山海异人”同志:
你好!县委高度重视,责成县邮政局及时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由于历史及体制改革,农村邮政通信经历过三种形式:公社邮递员、乡办邮政、委代办。公社邮递员于上世纪60年代初期产生,其收入分配由当初的“义务投递”,发展到由所在社(生产队)评工分,县邮电局按每个投递日给予1-3角的“民办公助”补助,之后由邮电局根据投递量等来计发酬金。1984年,省邮电管理局《公社邮递员使用管理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公社邮递员是邮电企业委托公社代办农村投递和邮政业务的人员,不是邮电企业的正式职工,是公社社员,社来社去。”
1984年,乡政府不再保留公社“八大员”,但公社投递员的遗留问题当时并未解决。为保证农村邮政通信工作的正常开展,原大部分公社投递员继续从事农村邮政通信工作。其中,部分投递员与邮电企业签订代办协议,即委代办人员;另一部分投递员经邮政企业与当地政府协调,由邮政企业委托当地乡镇政府代办邮政业务,再由乡镇政府与其签订合同或协议,属乡镇政府聘用的员工。
上世纪90年代,委托当地乡镇政府代办邮政业务已不能满足群众的通信需求,大多数乡镇已改为由邮政企业直接委托个人代办邮政业务,邮政企业与委代办人员签订《邮政业务代办合同》。
综上所述,邮政委代办人员是邮电企业委托投递和办理邮政业务的人员,非该企业的正式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规定:邮政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办邮政业务时,应当协商一致,并签订代办合同。县邮政局与邮政代办员签订的《邮政业务代办合同》,既符合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关于委托代理合同的法律规定,又符合《邮政法》的规定。从法律关系上讲,邮政代办员与邮政企业是平等互利的业务委托代理关系,邮政代办员属于经济合同范畴的委托代理关系,而非劳动关系,邮政代办员不属于邮政企业的职工。

广元市书记市长信箱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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