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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投诉】对武胜县房产管理所“依职权注销”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5-10-31 13:40 待回复

投诉人于1998年8月10日依法获得“第2086号”住房的产权证,该证载明:所有权人“吴志平”,产权性质“私产”。该房权证由武胜县人民政府根据宪法规定颁发。2008年12月和2009年12月,武胜县房产管理所凭武胜法院和院长的申请书,决定注销了我持有的“第2086号”房权证。我提起行政诉讼打了几年官司后法院裁定不受理(该案涉及武胜法院,部门保护主义作怪)。
由于武胜房管所凭当事人申请书决定注销了我持有的房权证这一行政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住建部颁发的《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一条和该法条的《释义》:“登记机构依职权注销登记应受到第三方主体的制约,登记机关只能依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办理注销登记。这一规定是依《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制定的,而且也起到了避免登记机关职权扩大化的作用” 之规定。也违反了《物权法》第十三条:“登记机构不得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的规定。我在法院不受理该行政诉讼的情况下,无奈“信访不信法”,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向县信访局进行投诉,要求依法撤销房管所的注销决定。县信访局推给房管所的上级行政单位。其上级主管单位的信访部门违反《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了不支持信访事项的答复。四川省住建厅以《川建厅信复核字(2013)5号复核意见书”》终结了信访程序。逼我穿着法袍进京、省举牌喊冤讨说法。为此媒体介入、凤凰卫视曝光,社会反响强烈,但相关部门仍不愿出面纠错。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和禁止行为}“四、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请求省委、省政府及四川省住建厅认真落实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上述规定,撤销“川建厅信复核字(2013)5号复核意见书”,对我的信访事项组织听证会,重新依法作出复核意见书,给违反《信访条例》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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