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农民工与包工头劳动关系认定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是简阳市三岔镇清庙村二组村民。基于建筑行业农民工与包工头一般仅通过口头协议确立劳动关系的现实,双方在遇到建筑事故尤其是涉及农民工受伤就医医疗费用及伤残赔偿纠纷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是怎样认定劳动关系的?是否有可以给农民工科普一下的政府相关文件或相关法律条文?尤其是对于代管关系变更后的三岔镇,该类劳动关系认定的具体实施细则是怎样的?
网友,您好!您留言反映咨询建筑行业农民工劳动关系认定的问题,经高新区三岔镇人民政府调查处理,现答复如下:
经查,劳动关系认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第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第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定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第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第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记录;第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第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第四、考勤记录;第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第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高新区代管三岔镇后,劳动关系认定的具体实施细则是:高新区代管三岔镇后在劳动关系的认定上还是按照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进行,只是申请劳动仲裁的区域变为高新区了。相关文件或相关法律条文有:劳社部发【201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法释【2014】9号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上情况,已于2017年5月26日下午16:58分与您联系。
尊敬的领导:
您好!您的回复非常清楚,非常感激。只是在现实中,包工头基本没有给农民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也没有办理工作证或服务证,更没有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所以,实践起来还是有很多困难。而且作为服从工头管理的农民工是没有任何与包工头谈判的筹码的。建筑行业农民工劳动关系认定仍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