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您好,想咨询下,三江镇新农村建设补偿标准具体的情况
网友:
您好!您在市长信箱留言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巴区委办〔2016〕84号文件规定,住房补助标准由新建(购)住房补助和旧房拆除复垦补助两部分组成。住房补助按安置地点、安置方式、户籍人口实行差异化补助。
新建(购)房补助。在中心村(含小组团聚居点)、产业园区、乡村旅游区实现安置的,人均补助1.2万元。在集镇(含撤并乡镇)实现安置的,人均补助1.5万元;对有城市生存发展技能并自愿进县城(含市中心城区)的,人均补助1.8万元。分散安置中,统规联建、统规自建的人均补助0.6万元,不新建(购)房的人均补助0.45万元。
对自愿进入中心村(含小组团聚居点)、产业园区、乡村旅游区安置的同步搬迁的临界贫困户人均补助0.8万元,同步搬迁的非贫困户户均补助2万元,资金来源由区人民政府整合涉农资金、增减挂钩土地指标收益、易地扶贫搬迁节余资金等给予支持。
旧房拆除复垦补助标准。搬迁农户拆除旧房并复垦、原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后,人均补助1.3万元。
对集中安置点规划红线内,选择集中安置的农户因聚居点建设需提前拆除旧房的,按照每户300元/月标准发放过渡费,过渡费计算时限以旧房拆除之日起至新房交付之日止。
集中安置点规划红线内必须搬迁的坟墓及青苗附着物补偿参照巴州府办(2013)32号文件执行,其余构筑物、附属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进入县城和集镇购房安置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可同时享受市、县(区)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相关支持政策。由政府投资修建并提供的保障房、廉租房,按照规定量化转为村级集体资产。
巴中市巴州区三江镇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