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加强乡镇干部队伍的实施意见》规定,新录用乡镇公务员在乡镇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很多公务员系统的工作人员尤其是负责组织人事工作的工作人员,将该条文理解成了新录用公务员录用到所招录的乡镇以后必须在乡镇干够五年即服务满最低的服务年限五年。在这五年内,新录用公务员不允许调动或者向更高一级别的单位继续考取。
《关于加强乡镇干部队伍的实施意见》是中央办公厅制定的,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并没有作类似的规定。关于最低服务年限方面,仅仅《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作了规定,其内容为“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从该条文的内容可以看出,最低服务年限的立法目的仅是规定新录用公务员不得辞职,而不是指公务员不能调动或者继续考取其它公务员岗位。
现实是很多县级部门单位都将未满基层最低服务年限的公务员借调至县上,同时又未规范相关手续,未明确借调时间及待遇,请问新录用公务员未满基层最低服务年限五年是否可以调动或者向更高一级别的单位继续考取?对于这类人员的借调又有什么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