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我是一公办学校教师,工龄26年,于2016年2月辞职,办理辞职手续时,单位未告知有关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人发(1992)11号文件的内容,以致我不知道文件中有关辞职补助的规定,后来我了解到文件的相关内容后给单位联系,单位告知文件废止,我要求出示废止文件的相关规定,单位一直未给予答复。在此,恳请领导给予调查,明确告知我相关制度和规定,并让单位按文件执行,衷心感谢,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