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书
申诉人:贺昌荣、贺文、肖秀成
住巴中市巴州区水宁寺镇佛龛村一社。
事由:王淑华,女,与2000年5月31日在家忙于插秧,中午突然天降特大暴雨,为了防洪抢险,巧遇电线落地,王淑华路经此处被触电身亡,后经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由水宁寺镇佛龛村一社赔偿死者费用49868.00元,至今已十六年未见分文,其家资产不可表述,祖辈是善良朴实的庄稼人,如今丈夫失去妻子,伤心过度致左眼失明,儿子没有母亲加上家庭贫寒媳妇离家出走,78岁父亲伤心过度离世,留下将近80的母亲孤独一人,成了一个三无靠的家庭,一、无房住,二、年老多病,三、债墙高筑,生活困难,特据申诉,请求人民政府收回49868.00元赔偿款及16年利息,申诉人:肖秀成、贺昌荣、贺文
2016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