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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 咨询】什邡市经济适用房转让问题咨询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5-11-02 07:16 已回复

经济适用房满五年以后在转让过程中向政府交纳的土地出让金是771元每平方米吗?以同一单元楼(80平方米)为例共6层,计费是80平方米这6层平摊再乘/缴费金额/平方米还是都以80平方米交纳土地出让金。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 什邡市国土资源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5-11-23 10:34

赵万明:
你好。来信收悉,关于你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上反映“经济适用房满五年后转让过程中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信件,已转我局受理。我局高度重视,及时调查核实。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关于你在来信中提出“什邡经济适用房转让过程中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费用是以771元每平方米缴纳吗?”的问题,根据我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什邡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需要出售的,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市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的规定,以及目前公布的普通商品房房价和经济适用房指导价计算,每平方米需向市政府缴纳771元的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由市房地产产权交易管理部门负责收取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市国土局凭双方缴交的税收证明、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证明,发给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过户登记后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再另行收取土地出让金。


2015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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