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溪区内非婚生育孩子上户口有什么新政策?有没有罚款?
网民朋友:
您好!您咨询非婚生育孩子上户口政策问题的留言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子女出生上一年或者发现违法生育行为上一年农村人口所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人口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超过部分按1倍至2倍征收。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一方是农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镇人口的,以城镇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
因您提供的双方婚育史、户籍地信息、子女数及子女出生日期不详,无法计算出应征收社会抚养费,详细咨询请与女方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联系。
到户籍地派出所申报入户业务,需带上户口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经查验后办理。
感谢您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