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是新盛镇双石村九组村民,我家现有人口五人,其中我父以九十多岁,两个小孩子在读书,所以无法出去务工,只能在家务农,但是,我家五口人只有三个人的土地,还差二人的土地,我也找过村上和组上无数次,我们组长却说土地三十年不变,既然三十年不变我们组在这几年又收回了二十多人的土地,而且有好多我们组没户口的也不收回土地,收回的二十多人的土地我们的组长也不开会,也不公开承包,而是由我们的组长私自长期种植,去找组长的时侯他却以三十年不变为由,不下分给我们这些以土地为生的烂农民,没万
您好!
你在人民网留言版反映新盛镇双石村9组土地问题,经调查了解,现答复如下:
经调查核实,按你信中反映的情况,你是双石村9组村民,双石村9组的土地从2003年至今从未进行过土地调整,近几年因外出打工的人日益增多,举家外出或无劳力耕种的农户与在家农户相互协商转让,从2002年至今,你组村民均自愿流转给组长唐启达32人的土地,其中公田公地5.45亩。本组现剩余公田5.41亩,公地6.85亩,共计12.26亩,现双石村9组共有22人没有土地,其中只有3人提出分土地的要求(其中你家2人),但是都没有写申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20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第27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的相关规定,
你要求把全组的土地全面调整,重新分配,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20条、第27条中的相关规定不符。目前该组农户退出的都是条件较差的田地,与你商议你又不愿意做,所以没有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