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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 咨询】大病报销多少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3-06-15 10:27 已回复

您好:
我是龙马潭区罗汉镇的一们尿素症患者,因为长期在人民医院做透析治疗,一直都报销的是70%,可是现在突然之间说报销比例改变了,只能报销治疗费,不能报销药费,放射费,检查费等,可是我们在人民医院做透析半年要抽血检查一次身体,因为有病发症有贫血,高血压等疾病,这些都是要吃药的呀!因长年患病,以前报销70%,家里勉强能支持,可如果一旦不能报销了,我也就无力承担高昂的医药费。我想请问为什么会不能报销了呢?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中共泸州市龙马潭区委群众工作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3-06-20 10:13

网民朋友:
您好!你反映的大病报销问题,我区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卫生部、省卫生厅要求推进大病保障试点工作,我区从2012年4月1日起将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范围,慢性肾功能衰竭病人在二甲以上公立医院进行门诊透析治疗的医药费用,在住院封顶线内按70%补偿。
2013年2月1日,《四川省卫生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川卫办发〔2013〕7号)》规定:“全面推开终末期肾病等20种重大疾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终末期肾脏病(即尿毒症)支付费用包括患者全年血液透析的门诊治疗的治疗费用,不包含药费、放射费、化验费等。医院应在限额支付标准(三级医院5.46万元、二级医院4.55万元)内收取血液透析的费用,其中三级医院相应限额内费用的70%,二级医院相应限额内费用的75%由新农合基金支付”。
我区于2013年3月11日调整了新农合补偿方案,重大疾病按照《四川省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川卫办发〔2013〕7号)文件规定执行,报销标准为:“20种重大疾病不设起付线,限额(定额)内的医疗费用二级医院按75%、三级医院按70%进行报销,超出限额(定额)的医疗费用不扣起付线和自费费用,按医院对应住院补偿级别标准报销”。
因此,按照上述政策规定,尿毒症患者血液透析的费用,在三级医院相应限额内按总费用的70%报销、在二级医院相应限额内按总费用的75%报销,超过限额部分费用(包括药品、放射、检查、并发症等费用)按医院对应住院补偿级别标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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