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关个人纳税申报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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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投诉】关于有关个人纳税申报的说明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5-10-19 12:29 待回复

我们许多人收到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寄来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收到该通知书后,我们都拟按通知要求前来办理纳税申报。但通过“个税信息”查询发现,我们不仅应交补退税额的税款所属期追溯到2008年2月,还要从此时起开始交纳至现在的滞纳金。为此,我们感到关于本次个人纳税申报有几个问题需要说明:
1、 应交补退税额不应追溯到2007年2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们的情况属于该款的范畴。因为我们是第一次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注:电话通知不是证明通知到当事人并予以确认的有效手段), 补缴税款应按三年内追溯,即从2013年起计算。同时取消所有滞纳金的加收。
2、我们在有关单位领取工资,税务部门为了方便于民,在相关单位安装了人税征收管理软件,单位履行对我们工资收入的个税代扣代缴,作为我们个人是相信这种管理是按相关规定进行纳税我们的个税的。因此,我们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计算失误的范畴,我们的补缴税款也最多追收三年,但可以免交滞纳金。
3、我们更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偷税、抗税、骗税的范畴。我们是第一次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发现有需要补交的说款,非常重视,立即拟前往进行纳税申报。因此,我们主动配合,丝毫没有抗税之意。同时前1、2、种情况描述已经证明我们个人没有偷税、骗税之行为。故我们的补缴税款也最多追收三年,但可以免交滞纳金。
4、实际执行时,不同的人执行尺度不一,有从2007年开始补交,有的从2008年开始补交,前几年的滞纳金金额大大超过实际计算税款,这也是不合理的,请给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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