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书记,您好;
我女儿2014年4月 10日在 浦江教师公寓离奇死亡,当时我带去的一万元生活费及女儿遗物在绿茵宾馆被小偷偷走,我们及时报了 警。第二天 我们家属协助鹤山派出所民警在名山县抓住 小偷并追回的被偷走的一万元现金及首饰,事后,鹤山派出所只归还了 女儿遗留的首饰,我亲自去 了好几次,鹤山 派出所找各种理由拒绝归还被追回的一万元现金,我不懂浦江的法律,请 问书记浦江县公安局这样 做合法吗?
2014年4月20日凌晨1时许,我局民警将盗窃信访人的财物高某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涉案款物4400元;经审讯,高某对盗窃信访人财物的事实供认不讳。2014年4月20日,我局办案民警在邛崃市一黄金店将信访人李蓉被盗的黄金首饰全部追回,在进行价值鉴定后,于2014年5月19日将涉案黄金首饰全部归还信访人李蓉。
2014年7月16日,我局将高某及查获涉案款物4400元随案移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4年8月18日,蒲江县人民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高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26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5550元。
关于高某身上查获的4400元,其中3260元为变卖黄金首饰违法所得,被判决没收;其中1140元被折抵罚金执行。